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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作为连接公司与灵工人员的桥梁,在匹配人力资源、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然而灵工平台企业利用线上交易量大零散、虚拟隐蔽、业务边界模糊不清和现行政策不够明确等特点为自身逃税、帮他人逃税牟利和虚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为确保灵活用工平台的合规发展,税务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一些地方税务局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利用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资源,依托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针对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建设开发了“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税收风险识别创新业务应用场景,智能识别虚开发票、税款流失等风险,推进税务部门以数治税,加强税收监管。

  今年8月,某省税务局发布招标公告,以完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风险识别应用项目,依托电子工作平台,增加灵工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模块,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开展风险识别,分类开展监管,通过可视化界面便于税务人员对灵工平台公司进行多维度查询,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灵工平台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推动灵工平台向更加合规的方向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灵工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某地制定了灵活用工平台税收管理工作指引,统一平台企业有关政策的执行标准,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在此基础上,地方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指引》涵盖了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界定和经营模式,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风险以及平台企业和灵工人员的税收遵从风险。该指引还规范了税务登记管理、税收政策适用和委托代征管理,并探索引入积分管理制度,以加强税收监管。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上的水准,降低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和灵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界定。灵活用工平台目前暂无标准的官方定义,根据我省灵工平台税源现状,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灵工平台企业是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托网络站点平台,为公司与灵工人员提供撮合服务或承揽公司服务需求后再发包给灵工人员达成目标的平台型企业,不包括网络货运平台、直播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所称的灵工人员是指依托平台提供服务,与平台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1.撮合模式。平台企业分别与公司和灵工人员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服务结束后公司和灵工人员向平台企业支付撮合服务费,灵工人员报酬由公司支付。平台企业只负责交易双方的业务撮合,不直接参与公司与灵工人员的具体业务。

  2.自营模式。平台企业与公司签订总承包协议,并与灵工人员签订分包协议,服务结束后公司与平台企业结算款项, 平台企业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后再向灵工人员支付报酬。该模式下的平台企业对灵工人员有管理考核权、对业务有分配权、对价格有定价权。

  3.代理模式。公司与灵工人员事先已有用工协议或劳务关系(或虽未签署协议,但有实际管理权),通过平台企业转付灵工人员报酬。该模式下平台企业同灵工人员未形成实质的业务关系,平台企业对灵工人员没有管理考核权、业务分配权、定价权,主要提供“代付报酬”服务,成为公司和灵工人员之间的“资金结算中心”。

  1. 临时税务登记风险。有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灵工人员登记大量临时税务登记,灵工人员户籍地、居住地或服务提供地均不在登记地,不符合属地管理原则,越界登记扰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且这些临时登记户基本是平台企业代灵工人员办理,灵工人员多数未在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后续纳税申报、定期定额、非正常户、税务注销管理既占用有限征管资源,也带来很大征纳争议隐患。

  2.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灵工人员比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适用按月(季)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灵工人员个人所得不加区分按经营所得认定或违规核定征收,有的主管税务机关默认平台企业以支付灵工人员的银行流水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委托代征管理风险。平台企业取得委托代征资格,更多是用于对外招揽业务,证明平台企业的合规性,为税务机关带来潜在的背书风险。

  1.发票风险。一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关系形成合同、资金链条进行掩饰,为公司虚开发票牟利。二是改变项目类型。平台企业开具发票的项目名称 与实际业务不符,将公司本不能抵扣的业务改为可以抵扣的业务。

  2.为高收入者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平台企业转换个人所得项目,将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的转换为“经营所得”性质,利用税负差异偷逃税款。

  3.转换用工形式风险。平台企业为公司将应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改造为灵活用工关系,逃避缴纳社保和规避劳务纠纷,同时平台企业为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抵扣。

  (一)灵工人员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税的,按照“两证整合”相关规定,办理信息确认。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灵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二)灵工人员来办理市场体登记,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灵工人员实际服务提供地(或公司实际服务接收地)、居住地、户籍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临时税务登记机关。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灵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灵工人员本人应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或办税服务厅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于拒绝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由灵工人员本人凭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委托其他经办人员办理。办理人员应填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表中注册地址填写登记地地址,经营场所填写平台企业经营场所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个人”,不得选择为“内资个体”。

  灵工人员办理信息确认或临时税务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 按规定做税费种认定,增值税及附加、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不得认定为按次。临时税务登记户不得视同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上述涉及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纳税人(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等资料应采集存入征管资料电子档案系统。

  (一)增值税。对办理信息确认或临时税务登记(统称为税务登记,下同)的灵工人员,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含)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灵工人员,享受按次(日)不超过500元(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对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登记的灵工人员,其取得的收入所得可认定为经营所得。对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灵工人员,其取得的所得应根据服务性质、业务场景按税法规定区分所得性质,不得一刀切认定为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

  对取得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告知平台企业要辅导灵工人员注册、使用个人所得税 APP, 支付灵工人员报酬时应依法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对取得收入性质属于经营所得的,告知平台 企业提醒灵工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对年度内收入累计超过 12万元(含)的灵工人员,应要求平台公司可以提供灵工人员个人所 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对未超过12万元的,依据需求也可要求平台公司可以提供灵工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业务场景为快递、外卖、网约车、代驾、 家政、家居安装、装卸搬运且为自营模式的,或上列业务场景为代理模式但对接如国内顺丰、美团、滴滴、货拉拉等头部平台企业(包括未列举的其他头部平台企业,下同)或其一级关联方的,平台企业在确保灵工业务真实、合法、信息系统可追踪业务流、资金流的前提下,支付灵工人员单人月报酬不超过1.5万元(含) 的,可凭银行支付流水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支付单人月报酬超过1.5万元的,应以灵工人员或自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一)撮合模式下,平台企业向灵工人员、公司提供交易撮合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由平台企业分别向灵工人员、用工企业开具发票;灵工人员承揽公司业务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灵工人员向公司开具发票。

  (二)自营或代理模式下,灵工人员向平台公司可以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灵工人员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企业向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由平台企业向公司开具发票。

  (三)除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及省税务局明确的行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可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外,别的行业不得比照执行。

  (一)控制委托代征范围。树立“非必要不委托”理念,控制委托代征单位数量。一是对税务机关可管控或已提供便利办税渠道的税收,除有规定的, 不再委托代征。二是不得委托代征以下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以及民事约定的代办申报缴纳的税收;已办理税务登记、应自行申报 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没有真实交易对应的税收。三是不得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委托代征流程。对委托平台企业代征的,委托代 征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签订(含续签)委托代征协议前,提交《灵工平台企业委托代征调查表》, 签署县(区)税务局初核、设区市税务局复核意见后报省税务局审 核。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平台企业签订《灵工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承诺书》后方可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通过核心征管系统实施赋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再上报审核,否则一律取消委托代征资格,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处理。县级税务机关初核应对照本指引条件,实地查看平台企业经营场所、观看信息系统演示、掌握平台企业业务场景, 分析平台企业前期开票情况,对业务真实性和税收管理风险做出判断,提出初核意见。

  (三)严格委托代征条件。除应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平台企业还应同时满足和遵守以下条件:

  1.平台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信息确认未满 一年的可 为M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等人员未在非正常户 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无违法失信情况;未被稽查查处的;未被列过非正常户的。

  2.平台企业业务场景应属于快递、外卖、网约车、代驾、家 政、家居安装、装卸搬运等常见灵活就业形态用工场景,且向公司开具的发票商品分类编码对应前述场景(《灵工平台 企业委托代征商品分类编码白名单》),不得开具“市场推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商 品分类编码发票。平台企业不可以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医 疗服务、金融保险、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用工场景和发票商品分类编码由省税务局实行动态管理。

  3.平台企业应直接为公司提供服务,不能多环节转包提 供服务,同时有灵工人员管理权、业务分配权或服务定价权之一。 如平台企业对接的公司为国内顺丰、美团、滴滴、货拉拉等头部平台企业或其一级关联方的,可视同直接为公司提供服务。

  4.平台企业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会员注册时对灵工 人员进行刷脸认证或手机验证,保存身份证影像、银行卡号、手 机号信息;具有灵工人员相关线上交易内容、资金流向、按人统计汇总查询统计功能。

  5.平台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设区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完全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款,按月报送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银行流水。

  6.平台企业承诺按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灵工人员涉税信 息,包括灵工人员身份信息、取酬信息、账户信息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系统最高查询权限。

  8.平台企业承诺自身不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不为注册会员分解收入、转换收入性质提供便利。

  (四)加强部门协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委托代征监管责任。征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协议签订,税费种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的税费种及政策适用,收 入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督审部门负贵对违反委托代征规定行为的执法责任追究。

  积分是根据公司基础信息、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等方面设置的指标计算得出的综合评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积分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服务。

  积分初始分值100分,实行扣分制,监控预警指标(《灵工平台企业监控预警指标及积分标准》)按月扫描,按年累计扣分,实行省级动态调整机制。

  1.积分分级管理。平台企业积分在60分(含本数)至80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下调发票额度至少一个等级;积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下调发票额度至少二个等级,有委托代征资 格的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并对法人代表及股东列入委托代征灰名 单管理,新办平台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财务负责人或实控人为灰名单人员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2.积分动态管理。积分以月为周期动态更新,按年累计。平 台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自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县市两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认可整改到位的,对应指标所扣分值予以恢复。

  3.直接阻断事项。平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税务 机关通知限期整改, 一个月整改不到位的,下调发票额度等级;三个月整改不到位的,涉及委托代征的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3)未在平台注册地银行网点开设银行账户并完全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款的(限委托代征);

  (4)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品目不在商品分类编码白名单中金额超过全部开票金额10%的(限委托代征)。

  (一)开展调研摸底。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平台企业进 行摸底,形成平台企业清册,在核心系统对平台企业归类标识(类别代码为 “A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并动态更新。 要对每户平台企业组织调研,了解平台企业经营模式、业务场景、信息系统、主要客户、灵工来源、盈利构成、发票开具、财务核算等情况,按户形成征管档案。

  (二)获取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 纳税有关的信息。平台企业应按《本省税务局灵活用工平台企 业数据采集标准》和《本省税务局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数据报送接入规范》,按月报送灵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缴税信 息等涉税信息,辅导平台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平台企业涉税信 息报送功能模块报送。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规定,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税收管理外的其他用途。

  (三)加强日常调查抽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调查抽查机制,内容有不限于:抽查灵工人员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提供的服务税收政策适用是不是满足规定等;对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灵工 检查是不是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看信息系统是否能按笔展示业务从派单到完工的全流程轨迹;查看发票开具项目与服务内容 是否一致;对实施了委托代征的,查看是不是有明细申报,是否与 平台企业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相同,是不是真的存在应代征未代征税款 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超期入库情况等。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基于本级的数据资源对灵活用工人员信息进行“ 一人式”归集,根据灵活用工平台逃税的手法特点,多角度开展风险分析。如从灵工人员年龄信息分析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假注册的风险,从灵工人员学历、任职、投资信息分析是不是真的存在高收入人群分解收入、转换个人所得性质的风 险,从灵工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收入信息分析是不是真的存在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平台企业发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列支 与支付灵工人员报酬是否匹配,分析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开发票、虚列成 本、少计收入的风险。对于连续12个月取酬收入累计超过18万元的灵工人员和受票方超过5户以上平台企业的要重点关注。

  (五)强化税收风险应对。各级税务机关对风险分析筛选的 疑点数据,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组织并且开展风险应对,及时排查 虚开发票、高收入人群偷逃税等税收风险。优化完善灵工平台风险指标模型,建立成熟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提升风险指标识别精准度,以精准监管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六)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地方党政领导 汇报清楚灵活用工税收政策,引导支持平台企业业务场景符合快递、外卖、网约车、代驾、家政、家居安装、装卸搬运等常见灵活就业形态,积极引入顺丰、美团、滴滴、货拉拉等头部平台企业或其一级关联方入驻。落实税收保障机制,对平台企业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的,税务部门要函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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